因一堆柴草引起一场打斗,伤人者李某甲付出了惨重代价: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4万多元。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赔偿部分,李某甲拒绝履行,再次被送进拘留所。
2014年2月的一天,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农民李某甲在地头点燃了一堆柴草烤火,李某甲当时不知这堆柴草是自己的叔叔老李搂来烧火做饭用的。老李在家里看到地头着火忙出来查看,看到自己搂的柴草被点了,老李张口便骂,李某甲因此和老李发生争吵。李某甲用手推老李,接着二人开始厮打,老李受伤。老李的儿子李某乙刚好从此路过,遂上前与李某甲厮打,厮打中李某甲用镰刀将李某乙的后脑部、左手打伤,李某乙将李某甲头面部打伤。老李报警,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左手损失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损伤构成轻微伤,老李头部、胸部损伤达不到轻微伤鉴定标准。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李某乙及老李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李某甲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李某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月12日早晨,执行干警来到李某甲家中对其进行拘传,其母亲欺骗执行干警说儿子出门打工了,事实上李某甲正在里屋睡觉,听到法院来找他,来不及穿衣服,藏在了门后。
执行干警将李某甲从门后揪出后,强制将其带回法院。李某甲到法院后仍表示没有钱,“(我)进去(监狱)坐了一年多,就没想再赔钱”。殊不知,坐牢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7月12日,唐河法院决定对李某甲拘留十五日。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甲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再次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