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罡)在农村,邻里关系不和而引发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师岗镇付王苗村,在村部大院公开审理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庭审当天吸引了很多周围群众前来围观旁听。
2016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因无端怀疑王某儿子盗窃其家里的钱,发生纠纷。争吵中,王某妻子李某往被害人刘某身上泼洒一盆尿,刘某在与李某争夺盆时,王某用镢头将刘某左胸部戳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赔偿。
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认为被告王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邻里之间长期积怨形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万5千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审判长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