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买赃车 得不偿失受刑罚 作者:宛城区法院 齐娜 邹新敏 发布时间:2009-11-02 09:12:1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非交易场所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汽车,原以为捡了一个大便宜,却不料因此而受到刑罚处罚。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南阳市南新路新野界牌附近以8300元的价格从“小松”(身份不明)手中购买一辆挂有牌照豫Q12568的黑色桑塔纳小轿车,后周某将该车牌更换为豫R60196。2008年4月28日,周某驾驶该车在南阳市区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系南阳市油田五一村居民李某于2006年6月被盗的车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41000元,案发后已追退失主。
被告人周某辩称“小松”欠自己钱,从而暂扣他的车,不知道是赃车,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非交易场所,在没有取得标的物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旧桑塔那轿车,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辩解是扣车,且不知道是赃车,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借钱买车的事实不能相互印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赃车已追退失主,被告人周某预缴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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