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故意逾期举证 被训诫还罚款

发布时间:2017-07-19 15:28:04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王新兵)7月3日,社旗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因故意逾期举证,被法院依法采取训诫、罚款3000元的司法处罚措施。这是该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5月23日,该院饶良法庭准备开庭审理张某诉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前,法官已向姜某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诉状等应诉材料,但他在开庭时拒不提交证据,并要求延期举证。考虑到姜某所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法庭遂决定延期开庭审理。7月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姜某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采纳,但提供证据的逾期理由不成立,遂对其予以训诫,并罚款3000元。

文章出处:7月19日《南阳晚报》第W5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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