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钱不还 刑事自诉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7-07-19 16:16:00


    7月14日,在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李某难掩激动的清点着12万元执行款,当场写下谅解书并撤回自诉请求。

    2009年,享有在南召县某铁矿采矿权的南召县某公司与王某签订采矿协议,同意王某在其所属矿区内采矿,王某又与郭某签订协议,将部分矿体转包给郭某开采。2012年,申请人李某受郭某雇佣,从事采矿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李某被砸伤。李某提起诉讼后,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郭某赔偿李某损失345070.36元,王某与南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郭某、王某与南召某公司均未履行义务,李某向镇平县法院申请执行。

    镇平县法院于2014年立案执行后,经过努力,首先促使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60000元,使李某拿到了第一笔执行款,暂时解决了李某在受伤后的燃眉之急,仍然与345070.36元的执行标的相差很远。因郭某拒不履行,镇平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郭某在被拘留后仍称无力赔偿。执行人员多次奔走于各个银行,终于查询到南召某公司的银行帐号,并冻结划拨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53500元。镇平县法院经过在南召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查询,对南召县某公司的三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然而该三宗土地使用权因南召某公司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南召县法院先行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同时,镇平县法院依法对主债务人郭某进行了搜查,然而仅仅搜查出现金三千余元。执行工作一时受阻,陷入困境。考虑到李某在受伤后家庭困难,镇平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共计给付其司法救助款15000元。

    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时,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为李某的案件带来了一线生机。2017年,在镇平县法院执行人员的释明引导下,李某向镇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镇平县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了对郭某执行逮捕的决定。

    郭某在被决定逮捕后,顿时慌了手脚,其家人也由从前不理不睬拒不配合的态度转为积极筹款,并且主动与申请人李某沟通。7月14日,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在开庭前,当戴着手铐的郭某被法警从看守所押解到审判庭后,郭某的家属一次性拿出赔偿款12万元,争取到了李某的谅解,李某当庭同意撤回刑事自诉。

责任编辑:夏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