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罪 数罪并罚从重判

  发布时间:2017-07-25 18:29:45


    不思悔改,在缓刑期间持刀将他人砍伤的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7月2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系唐河县人。2011年9月8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12月19日下午,赵某帅因门面房租金涨价问题与邻居赵某军(已判决)在电话中发生吵骂,赵某居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等人为其帮忙打架。当晚20时20分许,赵某军纠集被告人李某和郭某、孙某洁、赵某(三人已判决)等人持刀将赵某帅、薛某贵、薛某跃砍伤。经鉴定,薛某贵头部的伤情为重伤,赵某帅头部、手部、面部的损伤均为轻伤,薛某跃头部、手部的损伤为轻伤。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以2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赵某帅、薛某贵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到唐河县张店镇派出所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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