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安全别“放假”!

《河南法制报》南阳市中级法院发布暑假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27 16:12:13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卢国伟

    火热的暑假转眼快要过去一半了。虽然,有些事情每年都会说,但这个暑假,咱再把安全问题唠一唠!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暑假中小学生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安全、愉快地度过今年的暑假。

    暑假河边玩耍10岁学生溺亡

    【案情回放】2013年8月10日中午,因天热,10岁的杨某与两位伙伴到村旁的河边玩耍,不料滑入河中深坑,溺水身亡。杨某父母将在河中挖沙的业主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事故河道因被告李某采沙形成多处深水坑,李某未采取平复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杨某溺水死亡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杨某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在河道玩耍存在溺水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但其未能正确预见,自身亦存有过错,杨某父母亦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故原告应当承担4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万余元。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龚跃伟提醒说,溺水是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一到暑期,学生溺水事故时有发生,地点多在农村无人看管的河流、池塘、水库等水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暑假期间,家长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孩子远离野外水塘、水库等,更不能让学生单独下水。如果学生结伴发生溺水事故,同伴有义务实施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救援行为,比如高声呼救,找大人施救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岁少年横穿马路遇车祸被撞伤

    【案情回放】2015年7月16日,15岁的小杜上完兴趣班后,走路回家,在跑向马路对面时,与一辆由南往北驶来的电动车撞在了一起。小杜被撞倒在地,造成左腿锁骨骨折,电动车驾驶人刘某也从车上摔了下来。法院认为,小杜未遵守交通法规横穿马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未做到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孙小刚提醒说,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自控与防卫能力较差,生理和心理上不成熟,又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特别是到了暑假,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家长上班也无暇顾及,从而导致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使暑期成为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因此,暑假期间外出,中小学生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横穿马路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按信号灯提示行走,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能在马路上嬉笑打闹;不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

    讲哥们义气去望风构成盗窃被判刑

    【案情回放】暑假后即将升入高中读书的小蒋在网吧认识了两个社会青年,3个人一块打网游,很快成为“铁哥们”。去年7月20日晚,两位“大哥”打游戏的钱花完了,就让小蒋在一家属院楼上帮忙望风,两人将楼下的一辆豪爵摩托车盗走,卖掉的钱3人平分。后来,被盗的摩托车被公安民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小蒋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母亲在家对其疏于管教,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初中刚毕业学生,在暑假期间交友不慎而参与盗窃。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蒋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蒋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理。遂判处小蒋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少审庭法官邓勇提醒说,目前,暑假已成为中小学生犯罪的高发时期,由于脱离了学校及老师的监管,再加上网游的诱惑、社会的诱惑,很可能将孩子们的躁动引向歧途。因此,暑假中,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防止孩子交友不慎,误入歧途。

    暑假“小鬼当家”给陌生人开门被抢

    【案情回放】去年8月5日下午,中学生小林独自在家写作业,忽然有人敲门。小林隔着门发现是个陌生人,对方自称是来检查天然气管道的。小林犹豫了一下,还是打开了门。结果,陌生人进屋后立刻拿出刀子,将小林控制在卧室后,又放了另一名蒙面男子进来,两人开始在小林家翻箱倒柜,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都翻了出来,装进包里后仓皇逃走。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刘雪琴提醒说,未成年人独自在家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更不能主动告诉陌生人自己是独自在家。如遇到案件中的情况,不能慌乱,歹徒的目标很明确,是家中的财物,不要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尽可能地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为今后案件侦破提供自己的力量。尽量不要采取可能激怒歹徒的方式,在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先不要着急求助,防止被歹徒发现后伤害自己。

    补习班地板湿滑学生摔伤致残担责

    【案情回放】暑假期间,七年级学生刘某向班主任吕某交纳补习费1000元后,到梁某开办的托教中心补习功课。7月15日下午5时许,由于室内地板上的泡沫海绵块侵湿滑动,刘某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尺桡骨远端骨折,构成10级伤残。法院认为,梁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所提供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应当对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吕某作为人民教师,向刘某等学生收取费用,并将刘某等人介绍到没有办学资质的托教中心,自身存在过错,亦应对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郭晓普提醒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其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骑马马失前蹄15岁少女被摔致残

    【案情回放】暑假期间,初一学生王某与朋友一起到南阳市区一体能训练中心内的骑马场骑马,由于地上太滑,马失前蹄,王某摔倒后马体侧压其小腿部,构成10级伤残。法院认为,王某进入体能训练中心时购买门票、在马场骑马支付项目费用,与体能训练中心、骑马场均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二被告对其安全均有保障义务,王某选择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王某赔偿金5万余元。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孙峰提醒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学生假期外出游玩,一定要将安全放在首位,最好不要游玩风险较大的游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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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家洗澡不料触电身亡

    【案情回放】暑假期间,小路到同学小明家玩耍,中午午休前到小明家卫生间洗澡。半个小时后,小明看小路没有出来,喊也无人应答,就喊来家长将门撞开,发现小路倒在地上,身体已经僵硬,右上臂及右前臂有电击烧灼损伤。后经鉴定,小明家热水器被改装成用交流电点火,所接交流电的插座悬挂在卫生间内的墙壁上,没有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导致小路洗澡时不慎用湿手碰到电线而触电死亡。法院认为,小明家的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小路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路用湿手碰触电线,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陈德林提醒说,暑假期间尽量不到陌生环境里用电,更不能用手、金属物或铅笔芯等东西去拨弄开关,也不要把它们插到插座孔里。喝水或饮料时不要在插座附近喝,以免水或饮料洒到插孔里,造成电器短路、着火。发现有人触电,在救助触电者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之前,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者,否则救助者也会触电。

    学生酒后溺水身亡售酒者亦应担责

    【案情回放】2014年8月22日下午1时

    左右,17岁的小明随同学小黄外出游玩。二人路过村头张某开办的小卖部时,购买了5瓶罐装啤酒及一些零食,并在小店门口吃喝。后两人商议找地方洗澡,小明表明水性不好,但未拒绝,最终两人来到村外水塘里洗澡,不料小明溺水身亡。经鉴定死亡原因,小明因酒后吸入溺液和呕吐物窒息死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因向小明售酒,与小明酒后吸入溺液和呕吐物窒息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孙娟提醒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暑假打工受伤不属于工伤

    【案情回放】去年暑假,初中刚毕业的小伟到一家饭店打暑期工。一天晚上,小伟在操作压面机时,右手不慎被卷进机器里面,永远失去了右手的两根手指。因赔偿问题,小伟将该饭店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伟在暑假期间到饭店打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双方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属雇佣关系。饭店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小伟,应认定为使用童工,具有过错,对小伟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王彬提醒说,一些家境不好的中学生,往往会利用暑假打工挣点学费,殊不知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暑期工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一旦受伤只能按雇佣关系来处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再加上中学生暑假打工往往缺乏工作经验和劳动保护,极易出现人身伤害,因此,不提倡中学生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打工。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7月27日《河南法制报》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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