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你好:
2008年,我夫妇经村委会批准在村里的一块地上建了三层的小房居住,房屋顶层东南角的上方有一高压线,属某铁路局的专供线路,与屋顶仅二米之遥。2009年5月份,我的双胞胎儿子到屋顶玩耍,其中一儿子看到高压线站满了鸟儿,遂举起钢筋往高压电线上击打,欲驱赶站在上面的小鸟,导致触电而亡,另一儿子过来拉扯,亦触电身亡。事发时,我妻子已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结扎手术。为此,我要求铁路局及村委会承担包括结扎手术复通费用在内等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两方均表示不是他们的责任,请问我儿子的死亡该如何寻求赔偿?
李杰
李杰网友:
你案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某铁路局作为事发供电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对电力设施履行监管职责,对危险隐患不能及时纠正,在其不能证明你儿子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况下,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村委会明知事发地不具备建房条件,却违规审批原告建房,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亦应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你违规在高压线路下建房,且对年幼儿子未尽监护管理之责,亦应承担事故部分责任。而你的妻子关于结扎手术复通费用的主张,因与本案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列入赔偿范围。同时,由于铁路局与村委会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故铁路局与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