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破坏林地建厂 受到刑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7-07-28 09:09:09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日前,内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私自破坏林地建厂案,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当常某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时,悔恨自己不守法而流下泪水。

2012年6月,常某与内乡县夏馆镇某村委会签订河荒滩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该村集体林地20亩。后来,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他承包的林地上建水泥砖厂,造成林地大量破坏。经该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常某共非法占用林地7479平方米,折合11.21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及林业管理制度,打击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7月28日《南阳晚报》第W6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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