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小店乡完全小学,对一起盗窃团伙案进行公开审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进一步向广大群众展示了打击违法犯罪、共建平安南召的决心。
天气虽然炎热,但是在小店乡乡小的餐厅里,村干部、村民、受害者代表约180人把庭审现场围了个水泄不通,会议室门外还站了不少旁听者。
2012年至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班某、李某、狄某、韩某、廉某采用撬开门锁或翻墙入室的手段,趁受害人家中无人之际,以现金、首饰为目标,先后在南召县云阳镇、小店乡、皇后乡、南河店镇、方城县、郑州市等地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作案达34次。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22次;被告人班某参与盗窃18次;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20次;被告人狄某参与盗窃6次;被告人韩某参与盗窃3次;被告人廉某参与盗窃1次。
“他们有几个以前因盗窃都住过监,现在还这么猖狂,不知悔改,应该重判。”门口一位老大爷摇着扇子说道。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班某、李某、狄某、韩某、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结伙入户盗窃多次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班某、李某盗窃数额巨大,狄某、韩某、廉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韩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韩某、狄某能当庭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系初犯,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班某、李某、狄某、韩某、分别获七年、七年、七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廉某判处管制两年,并都获得一定数额的罚金。
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现场一片肃静,群众们专心致志地参与了旁听,庭审过程引起了他们的强烈反响。不少来自小店乡的村民纷纷反映说:“法庭到我们这里巡回审理案件,让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给我们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庭审结束后,刑庭主审法官郝磊又为现场干部群众讲解了什么是盗窃罪,刑罚处罚,农村盗窃案件的类型以及预防等知识,并与旁听的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互动式问答,对在场的群众进行了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南召法院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多次将巡回法庭搬进社区、乡村和校园等地,通过开展巡回法庭,将惩治犯罪与普法教育相结合,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