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亚芳)到公司找负责人不愿意在登记簿上签名,男子王某和该公司保安李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将李某面部打伤。近日,卧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5年8月27日7时50分,被告人王某在卧龙区中州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某医药公司门口,欲上楼找公司负责人时,被公司保安李某拦着要求先登记姓名,王某不愿意登记,双方发生矛盾。继而,王某用拳头将李某面部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5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赔偿款履行后,王某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