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文鹏 侯增瑞)8月1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夏集乡一初中对被告人高某拒不支付自诉人1142户储粮户面粉1043440.3斤一案进行巡回审判。为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法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近300名群众前来旁听。
■面粉厂停产 百万斤面粉无人还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2005年8月6日,高某在夏集镇经营面粉厂,后因经营不善,面粉厂停产,造成了陈某等1142户储粮户的100多万斤面粉无法兑付。2015年7月1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高某支付陈某等1142户储粮户面粉1043440.3斤。判决书生效后,高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高某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随后,陈某等1142户储粮户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高某提起了刑事自诉。
在休庭合议中,储户代表们说:“不要求判他多少年,只要能把面粉还给大家就行,希望他能有个计划。”
记者了解到,这1142户储户中,大多数储存面粉七八千斤,多的有一万多斤。68岁的唐某告诉记者,30多年前,面粉厂由村委经营,村民们陆续把每年的余粮存放在面粉厂,存取都很方便。“我陆陆续续存了七八千斤,想着养老用,现在老了干不动了,谁知道面粉却取不出来了。”
■自诉人谅解 法院从轻处罚被告
被告高某在法庭上懊悔地说:“这是我人生中的奇耻大辱,以前没有意识到,也不懂法律,我对不起父老乡亲,我已经向亲朋好友们借了30多万元了,还有3间平房可以卖掉,用来还乡亲们的债。”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在终审判决后,尤其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犯罪。鉴于本案自诉人众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自诉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