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庭长,感谢杨法官,公正判决,给了我公道!”8月31日,当事人郭某将一面写有“百姓青天,廉明公正”烫金大字的锦旗送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白土岗法庭杨雪营法官手中,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1998年10月30日郭某一家承包了本组位于207国道边稻田地的水田0.474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1日。2003年南召县白土岗镇政府在郭某家所在的白河店组建设工业开发区,同年7月被告白河店组村民通过决议,将位于白河店工业开发区的土地租赁给商户使用,租金每年每亩700元,郭某丈夫张某在该决议书上签名。2003年9月20日白河店组以该组名义将位于207国道旁边的0.63亩(含原告所承包的0.31亩)土地租赁给陈某,陈某在该宗土地上建房经营大理石石材。后因污染环境,陈某经营的大理石石材加工厂搬迁至新开发区。因该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郭某方已通知被告陈某解除合同,但陈某拒不搬迁,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数次前往涉案现场勘察,走访周围村民,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故及时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原告郭某对白土岗法庭干警廉洁公正、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予以肯定,特制作一面锦旗送至南召法院。一面鲜红的锦旗,8个沉甸甸的金字,既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更是南召法院法官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鲜活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