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发布时间:2009-11-04 0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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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某企业的职工,早晨送完孩子上学后便乘公交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右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发后,经公安交管机关鉴定,出租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同时劳动部门也认定我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那么,我到底是该向单位主张赔偿还是向出租车司机主张赔偿?还是两者都可以主张赔偿呢?

沈义

 

 

沈义同志: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综上所述,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你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要求你所工作单位给予工伤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租车方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二者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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