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周勤 李东红
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为返还彩礼和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5万元,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岁。因女方不愿返还彩礼,男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前,在宛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互让一步,抚养费与彩礼互相抵消,女方同意男方每周探视并接回家住,双方达成和解。
2014年10月份,申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王某在怀孕后回娘家居住,后生育一个女孩。因多重矛盾,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6万元。最终,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王某返还申某彩礼5万元,孩子的抚养费申某每月负担40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找申某和王某了解情况,并积极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王某不愿配合执行,并对法官说出自己的担心:“我把彩礼还给他们以后,要是他们不给抚养费我咋办。” 王某情愿不要抚养费,也不返还彩礼,二者互相抵消,但申某一家并不同意。执行干警将申某父母也请到法院劝说,并给他们算了一笔账:“抚养费一年4800元,孩子今年才一岁多,十年就得4.8万元,给到孩子18岁,远远不止这5万元。再说了,不管孩子姓啥,都是你们的亲孙女,就算是看在孩子的面上,该让步也让让。”看到执行干警为自己说话,被执行人王某说自己的嫁妆也不要了,并同意让申某的父母每月看女儿。申某的父亲最终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法,在执行干警协助双方协议达成后,申某的父亲当场撤回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