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车辆,无故开车挤靠他人,迫使其停车,并持菜刀将被害人砍伤,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玉安,犯寻衅滋事罪,11月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
被告人王玉安,系新野县汉城办事处人。2009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载着李某(另案处理)行至新野县城老虎庄口时,无故开车挤靠驾驶摩托车的齐某和魏某,迫使其停车。李某下车先对齐某拳打脚踢,后被告人王玉安持菜刀将齐某的右手部,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齐某躯干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
被告人王玉安伙同他人,无故随意砍伤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