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日前,内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私自破坏林地建厂案,被告人常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2年6月,常某与内乡县夏馆镇某村委会签订河荒滩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该村集体林地20亩。后来,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他承包的林地上建水泥砖厂,造成林地大量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及林业管理制度,打击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