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7-08-15 10:08:13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郑娜 徐建淮

    为了给自己的金店促销做广告,店主吴某和同伴杨某连续三天利用“伪基站”设备向公众发送促销信息,造成手机用户10万人次通信中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两名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处以刑罚。

    为促销使出“歪门”

    吴某在唐河县城经营一家金店。2016年10月底,该店进行店庆促销活动,为提高广告宣传力度,吴某指使店内负责宣传的杨某将之前购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伪基站)拿出使用。杨某于10月26日开始连续三天驾驶车辆运载“伪基站”,在唐河县城流动,向手机用户发送金店促销短信。

    10月28日早上,杨某在县城一路段操作发送广告时,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经专业机关评估10月28日涉案伪基站发射信息105598条,造成105598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秒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吴某、杨某被唐河警方刑事拘留,伪基站设备被予以没收。

    咱不诈骗犯啥法?

    “根本不知道使用伪基站是犯罪的,我发的都是金店促销信息,我以为只要不发诈骗短信就没什么问题。”庭审中吴某辩解,他购买“伪基站”就是为了节约广告促销成本,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这么严重。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若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就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铁证面前终低头

    根据庭前供述、现场查获照片、短信截图、无线电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均证实二人非法使用“伪基站”共发射信息105598条,造成105598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秒钟以上10分钟以下,已构成干扰公共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吴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徐建淮正告不法分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发诈骗信息就不构成犯罪,实则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广告短信达到一定数量,干扰了公共电信网络信号,就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8月15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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