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买单7万

  发布时间:2009-11-05 09:49:00


目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张某应付给刘某医疗、经济损失赔偿费等71000元。此案再次警示人们,千万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200910月,家住唐河县王集乡的张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豫S23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38KM300M处时,因观察不周,将同向步行的刘某撞伤,后推着肇事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路人拦截并将其送至唐河县公安局毕店派出所。爱害人在送至唐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毕店派出所报案,立即赶赴现场,勘察了事故现场并调取有关证据后,作出了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无证驾车肇事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按在该事故中承担的交通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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