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玩小刀致残女同学 学校管理不严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05 11:25:35


日前,南阳中院对一起校园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教室中玩小刀刺伤女同学眼睛的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被判赔偿7.5万余元,中学因管理存在疏漏被判赔偿1.2万余元。

学生玩耍误伤同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929日上午810分左右,南阳市某中学早读下课,七年级学生王某在教室玩小刀,不小心把小刀扔在了同班同学小玲的左眼睛上,小玲当时感到左眼疼痛难忍。学校老师得知后随即就将小玲送到南阳市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入院诊断:左角膜穿通伤。小玲经三次手术治疗,于2007119日出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为12559元,其中中学支付5000元,王某支付4700元。为索要赔偿,小玲将王某及中学告上法庭。诉讼中,小玲申请伤残鉴定,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玲的伤残程度属八级。

学生学校分担责任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学校教室将小玲致伤,王某的监护人其父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校学生王某带小刀在教室玩耍,造成同班学生小玲左眼受伤的事实存在。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校方,未能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管理上疏漏,对王某私自带刀到校未加防范,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小玲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应由王某承担小玲的损害后果的85%,中学承担小玲的损害后果的15%为宜。经计算,小玲的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83059元,由王某承担85%70600.16元,中学承担15%,即12458.85元。事发后,中学已支付小玲5000元,应予扣除,应支付7458.85元。

南阳中院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赔偿小玲各项费用70600.1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5600.15元,该责任由其监护人王父承担;中学赔偿小玲7458.85元。

学校有过错理应担责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高度集中的场所,人员的高度密集性和学生的青春冲动性决定了学校是人身伤害事故的多发区之一。校园伤害事故频发不仅给学生家庭造成损失,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少难题。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过错时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得到法院认定后不承担民事责任;伤害结果是由行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或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的,由责任人或监护人、第三人承担;如果学校与当事人都存在过错即混合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中院部分学生寄宿,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其对学生的管理应严格于其他学校。从小玲被同学用小刀刺伤眼睛这一事故来看,学校的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缺乏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在管理上亦有疏漏,对王某私自带刀到校未加防范,因而存在着一定过错,应对小玲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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