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一场飞来横祸,引来索赔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22 09:48:44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王庆善

    一家饭店牌匾上的瓦片落下,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上。车主花了2万余元进行维修,而找饭店索赔时,被一口否认。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饭店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27925元。

    瓦片掉落,砸坏门前轿车

    2015年11月26日中午,在市区人民路某花园居住的杨某,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小区门口一饭店的楼下。刚停好车,就听到“啪”一声,一块瓦片砸到车上。经观察发现,瓦片是从饭店牌匾上掉落的,停放的几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杨某的车受损最大。随后,杨某把车送进修理厂维修,花了26325元。他自行委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该车在事故中损失价值为25258元。为此,他找到饭店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2016年7月28日,杨某将饭店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维修费26325元,鉴定费1300元以及维修期间引发的打的费1090元。

    两审判决,车主均获赔偿

    2017年1月6日,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毁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饭店牌匾上的瓦片掉落,将杨某的轿车砸坏,饭店作为瓦片的管理人,对牌匾上的瓦片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及时发现或者消除。因其未能举证证明造成杨某车辆受损自身没有过错,不存在免责事由,故饭店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饭店对杨某的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供充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杨某的损失,应有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维修费26325元及鉴定费1300元,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1090元,杨某的诉请过高,法院酌情300元为宜。为此,判决饭店赔偿杨某27925元。

    一审判决后,饭店不服,以“一审判决车辆维修费过高”、“原告杨某也存在过错,我方不应承担全责”为由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杨某在一审中提交了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及维修企业出具的维修发票,其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并无不当,饭店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维修费不当,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饭店牌匾上的瓦片坠落,造成杨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8月22日《南阳晚报》第W4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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