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8 11:39:18


    为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

    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院的领导下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工作,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协调、指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执行工作总体方案,确定执行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组织全市法院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

    (二)负责依法决定全市法院案件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

    (三)负责依法统一管理全市法院委托执行、受托执行案件;

    (四)负责依法协调全市法院执行争议案件;

    (五)负责依法监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涉执信访案件。

    三、根据南阳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全市划分为两个执行片区,东区包含宛城、南召、方城、社旗、唐河、桐柏、新野七个县区;西区包含卧龙、镇平、内乡、西峡、淅川、邓州六个县区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分别负责东西两个片区的管理工作。

    四、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应将案件立案信息和案件执行进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细化案件流程节点,对案件立案、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款管理和结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六、全市法院按法律规定规范收案范围,受理执行案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及时归档。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执行统计数据上报中院执行局。

    七、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应每季度向中院执行局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并说明原因。

    八、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通知暂缓执行的,统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并在七日内下达书面通知。

    九、在试行“四统一”管理体制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指定执行。1、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的;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3、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为由,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4、重大涉执信访案件;5、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

    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认为可以提级执行的予以提级执行。

    l、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3、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提级执行的。4、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提级执行。

    十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上报备案和协调辖区外法院的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以及执行争议案件。

    十二、对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十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行使执行监督职责,对基层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应函告基层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基层法院不执行中院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和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或擅自处分争议标的物,中院执行局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法院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以纪律处分。

    十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执行案件评查制度,对退出执行程序案件、超期未执结案件、重大信访案件等进行评查,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解决。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十五、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绩效考核标准,对包括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中止率、执行案件信访率、督办案件办结率等在内的执行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建立执行人员工作业绩档案,实行对辖区执行人员的统一绩效考核。

    十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为执行局,执行局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内设执行庭、综合科等机构。

    十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执法资格的审查,凡无执行公务证人员不得执行案件;对有违法违纪执行行为的人员,应收缴其执行公务证,取消其执行案件资格,并建议调离执行岗位。

    十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不服从上级法院统一指挥、执行力量调配、案件统筹调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有权建议追究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九、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适时组织辖区法院集中研究疑难案件、开展执行业务和岗位培训,提高辖区法院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辖区基层法院分管执行院领导、执行局局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层及内勤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院执行局综合处。

    二十一、执行委员会负责研究辖区法院执行工作重大部署、重大事项、案件协调、案件评查、疑难案件研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本规定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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