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28 11:40:30


    为进一步规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应当遵循“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三条  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应当经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在合议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决定书,并层报庭处长、局长审批签发。

    执行人员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

    第四条 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执行法院审核,报经上级法院审批同意后,可以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条件;

    (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有其他不适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第五条 经基层法院审批同意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报中院执行局审批。

    第六条 基层法院向中院呈报审批拟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时,应当提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

    第七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通过执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信息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执行人员应按照规定起草决定文书,报庭处长、局长签发。

    执行人员应在局长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错误信息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应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九条 执行人员认为应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应经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删除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在合议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决定书,并报庭长、局长、院长签发。

    执行人员应在院长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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