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诉息事了。2009年11月5日,该院溧河中心法庭经过悉心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少数民族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家族争斗,有效避免了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
2009年9月,家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的陈某在尚某所开的汽车修理门市部给拖拉机轮胎充气时,因尚某将轮胎充爆致使轮胎钢圈受力折断,将陈某头部击伤,造成陈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经南阳市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7060元,尚某支付16000元,但陈某最终于同年10月31日不幸死亡。11月3日,陈某妻子王某及三个女儿将尚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承办该案的溧河法庭按照法律程序刚刚开始对本案的审理,四原告和其家族人员一行数十人即到被告家和溧河法庭提出要求,如果赔偿少于20万元,便将受害人尸体抬到当地政府门口和被告家中。而被告尚某在事故发生后,精神恍惚,躲着不敢见原告家人,并产生携家外逃的念头。尚某的家人也很气愤,认为陈某之死始于意外,尚某已经很内疚了,且积极垫付医疗费,原告苦苦相逼太过分了。本案原告和其家族人员均是回族,且为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成员,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在立案之前已几次发生冲突,矛盾很容易激化。法庭决定特事特办,并根据该案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出了调解方案。
11月5日早上,原被告再次发生冲突,双方家属互不相让,气氛剑拔弩张,眼看就要引发一场家族争斗。溧河法庭得知情况后,庭长高立伟、副庭长王永兴立即带领法官分头赶到双方家里做安抚工作,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和其家族人员的特殊身份,法庭邀请了宗教局负责人、当地伊斯兰教协会负责人参加调解做原告家人的思想工作,从被告家境贫困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当降低要求;同时邀请当地村干部参加调解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筹集资金积极赔偿。在调解中,法官苦口婆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帮助他们分析案情,详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稳定了双方情绪,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随后,法官们又因势利导,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上午到晚上8点多经过持续近10余小时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18.6万元,并当场兑现11万元,其余款项三个月内付清。至此,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