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贷款买车 咱要擦亮眼睛

发布时间:2017-08-29 09:44:37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郑娜)如今,分期付款购车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此类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2015年9月,乔某在南阳某4S店买了一辆小型汽车,选择车辆抵押分期付款。在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乔某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缴保险,并指定险种和保额,若乔某没及时提前投保,要付保险费30%的违约金,4S店有权将车辆收回。2016年,乔某的车险到期,他更换了投保公司,4S店以此为由,强行将乔某车辆开走。乔某将4S店告上了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4S店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车辆返还乔某,并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扣押之日起到返还车辆期间乔某的车辆代步费用。

    法官说法:4S店要求乔某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格式条款,侵犯了乔某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应视为无效条款。

    岳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合同约定,在未付清车款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14年6月23日,岳某驾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岳某承担次要责任,小轿车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小轿车车主将岳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7.6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今,分期付款购车已成为汽车消费的主流方式,汽车销售方会以各种方式获取最大利益,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8月29日《南都晨报》第C5版:民生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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