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烟草批发、零售及运输许可证,私自购进各种品牌卷烟达27万余元,并予以销售,牟取暴利,虽然是真烟,也要受到刑罚处罚。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郭某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7—12月,被告人郭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应城市商户普某等人处非法购进大量红金龙、五牛等牌卷烟(真烟),共计价值270253.5元,并在南阳城区及周边销售,牟取暴利,共销售香烟价值78376.5元。2008年12月8日,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将郭某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亲属预缴部分罚金,可以酌定对郭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