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人介绍对象为由诈骗财物,日前,湖北襄樊市的刘某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刘某今年47岁,终日好逸恶劳,不安心守家种田,却做上了指婚骗财的行当。2009年3月,刘某与家住新野县施庵镇得田某联系,让他在河南物色对象,以为其介绍对象为幌子骗取钱财。田某经过他人介绍物色到本镇的男青年方某。不久,刘某带着一个女孩桂某来到河南新野方某家中,刘某告诉方某的父母,该女二十五岁,有过短暂婚史但现在已离婚,手续齐全,从而骗得了方家父母的相信。刘某以结婚要给彩礼钱为由骗得3000元后悄然离去,将桂某留在方家给方某做媳妇。“结婚”几天后,桂某告诉方某,慌称湖北老家家中有急事,需回娘家一趟,方某不知是骗局,满口答应,并为桂某购买了礼品和车票,让她尽快回去探望。桂某走后一去不返,方某方知被骗。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