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殴打他人 投案自首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09-11-10 09:20:25


酒后驾车,因车辆行驶与他人错车发生争执,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被告人王峰,外逃后又投案自首,犯寻衅滋事罪,119日,被新野县法院从轻判处管制一年,并退还给被告人现金500元。

被告人王峰,系新野县前高庙乡王祠堂村人。200543日下午,被告人伙同张某、张某某、胡某(已判刑)酒后驾驶豫R22910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新野县凓河铺镇李铁营村时,与一辆解放牌货车因逆向错车发生争执,四人威胁、殴打货车司机代某和同车人孙某、孙某某,被群众劝开,后大货车向东行驶至凓河铺镇屯头村西时,被告人等人又驾驶桑塔纳轿车赶来堵在该大货车前面,以该车撞坏桑塔纳轿车为由,又威胁、殴打司机代某和同车人孙某、孙某某,并向车主孙某强要现金5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孙某现金500元,被告人王峰于200987日向新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强拿强要他人钱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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