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话联系做化妆品生意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面包车内,采取蒙眼睛、捆绑双手,用刀伤害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后,分别取走现金113000元,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旺来,犯抢劫罪,11月10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3000元;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灰色无牌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李旺来,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09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伙同魏某、陶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溧河路口,先用电话联系在附近一单元楼居住经营化妆品生意的鲁某,谎称有人找,将鲁某骗至其面包车内,魏某、陶某用胶带蒙住鲁某的眼睛、捆绑双手,随后由被告人驾车,三人将被害人带至新野县城白河大桥附近坟地及上港乡齐花园村西边地里,威胁不给现金6万元,即用刀伤害被害人。在逼取鲁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后,三人先后到新野县城建设银行、建行河南油田支行、湖北襄樊中山路支行分21笔共取走现金113000元,三人挥霍。得款后,三人于2月12日19时许将被害人放回。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旺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诱骗、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严惩。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