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阻止建房团伙持刀伤人 故意伤害获刑赔偿三万

  发布时间:2009-11-12 16:05:49


无理阻止他人建房,并纠集多人到施工工地闹事,持刀刺伤他人的被告人李彦,犯故意伤害罪,李林犯寻衅滋事罪,1111,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被告人李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

被告人李彦、李林均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09326,被告人李林为阻止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居民马某家建房,纠集刘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准备到工地闹事,马某的爱人梁某随联系梁甲、梁乙、梁丙和被告人李彦赶到工地,在与李林、刘某、刘某某等人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彦持刀将刘某、刘某某刺伤。经鉴定,刘某、刘某某二人的损伤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彦赔偿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

被告人李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彦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林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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