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这些规定与你我相关

发布时间:2017-10-10 09:26:44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好人流血不流泪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在草案审议时经历了3次修改,最终删除了“除有重大过失外”字样。这很明确地表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由此《民法总则》获得了“好人法”的称号。它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通俗地说,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因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

    另外,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失,而又没有侵权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被救助人应该适当予以补偿,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从即日起,八岁的孩子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购买生活用品、购买文具等,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在一定程度下参与社会生活。

    监护制度日趋完善

    《民法总则》除了明确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还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方面进行了完善。父母不符合监护条件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规定,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

    此外,民法总则第35条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遭受性侵可在成年后索赔

    近年来,一些幼童遭性侵案件备受舆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由于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不过,值得提醒的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性侵案件维权上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刚刚买了房,装修公司就打来电话,刚刚买了车,保险公司的电话随之而来……类似这些本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常常让不少民众烦心又忧心。

    如今,《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明文保障。《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某些数据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因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息息相关。

    为此,《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讨债诉讼期又多了一年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但它同时与保护权利人利益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即诉讼时效过短有时并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二年修改为三年,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

文章出处:10月10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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