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本是一个欢愉的节日,却为鞭炮一人受伤,一人获刑。11月13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红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红端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8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红端伙同王浩、赵东(二人均另案处理)为在李举家具厂后放鞭炮与李举之子李亚发生争执,王浩欲打电话叫人来打架,李举打王浩一耳光,王浩纠集李松、白文(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对李举、李亚二人进行殴打,李红端踢李亚一脚将李亚按倒在地上,王浩持砖参与打斗,李亚头部被打流血。经法医鉴定,李亚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红端的家属赔偿李亚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李举与李红端达成协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红端的任何责任。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端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红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红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达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