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区际保障农民工权益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16 10:47:12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又出现了新的特征新的趋势,如何用法律来破解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这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中部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笔者试就中部区际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对中部区际农民工的界定和就业形势及权益保障需求的分析

中部区际应当包括鄂、豫、川、陕、晋、皖、赣、湘八省及周边地区,这是因为这些省份和地区均处于内陆地区,又毗邻相连,交通形成枢纽,人员交往频繁,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相对于沿海地区较为落后,人口居住比较集中,均属于农业省份。前些年到沿海地区务工,被称为“打工仔”的这部分农民工,多属于这些地区,在国际经济危机发生后,从沿海地区返乡的农民工又多为这些地区。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在初步形成阶段对这个劳动群体的称谓是打工群体,在打工潮形成规模的阶段对这个劳动群体的称谓是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的近阶段对这个劳动群体的称谓是进城务工人员,但习惯上称谓仍然沿用农民工。但是,“农民工”这个概念随着形势的发展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部分因自身因素例文化程度、身体状态及年龄等方面因素将会返回故乡,而又一代新型农民工,其中包括第一代农民工的后代将会以高学历、高素质、年青化,穿着T恤、牛仔裤、皮鞋、会上网、开私家车、能买楼房而扎根在城市。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连,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过去,用工单位一直把农民工当成招致即来挥之即去的两栖人,城市需要他们时,他们会背着铺盖,成群结队地挤上火车或汽车、轮船到工厂为出口代加工和建筑、矿山等企业当廉价劳动力,当城市不需要他们时,他们卷起铺盖随时回乡务农。经济上吸纳,社会上排斥,政策上歧视,法律上缺乏保障、在受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社会统筹、住房保障等问题上均被放在一旁,农民工后代成为留守儿童或流动儿童,户口难以进城,城市的房地产政策他们难以享受,不论是商品住房市场或是保障性住房,农民工望房莫及,昂贵的商品房他们绝大多数买不起,便宜的廉价房没他们的份。对于城市的公共事务没有发言权,对于政治上职工待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严缺失,犯罪率上升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犯罪率为正常儿童的三倍。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应该为他们呼吁,社会应该给他们公平。为了研究这个问题,笔者对中部区际农民工进行了界定,一是以户籍和务工地划分:(一)户籍所在地为中部到外地去务工;(二)户籍在中部在中部务工;(三)户籍在中部以外来中部地区务工。二是从劳动关系来划分:(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三是从产业结构来划分:(一)从事第二产业。例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二)从事第三产业,例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四是从就业方式来划分:(一)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二)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或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五是从与户籍所在地联系来划分:(一)离土又离乡到周边大中城市或沿海地区的务工人员;(二)离土不离乡的务工人员;(三)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务工人员。概念较为广泛。

对中部区际农民工的就业形势及权益保障需求的分析:

中部区际农民工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锻炼,已经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创造的价值主要部分在城市,收入以货币为单位结算支付劳动所得报酬,受到厂房、矿区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和受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分析农民工今后的就业趋势:一是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有近1.5亿农民进城务工,仅南阳市就有127万农村劳动力走出盆地,每年挣回现金60多亿元,占农村人均收入的40%以上,每100位农村人口中就有14人外出务工,在农村要想找到一个成年劳动力很难,原因是能走的走了,外出打工了。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表明,2004年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进城务工人员为9400万人并且在以平均每年以500万人的速度增加,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两个为农民工,到了2005年,农民工已达到1.2亿,在金融危机之前打工高朝时,打工人数曾达到三个亿,金融危机开始后,打工人数锐减,目前仍有1.5亿。农民工队伍总人数已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0%以上,成为工人队伍的主要成员。80后就占1亿,是打工主要群体。中部八省外出农民工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城市化的发展对农民工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广大农民工,从事城市运转中不可缺少的苦、脏、累、险的工作;二是农民工就业结构的走势。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金融危机背景下创业机遇的出现,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二、第三产业和新型劳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继续增大。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就业结构的走势(一)受教育程度较高,有真才实学的农民工将在城市扎根,并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他们将会转移为城市居民;(二)随着城市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群的数量会逐年增加。为此,以80后的农民工为代表,他们掌握了文化,掌握了技术,掌握了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介说出心声,他们自然会提出平等的要求,需要权益的保障。他们所要求得到的许多都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否认和回避的,确实应该尽快解决,而且必须依靠政府的作为和社会的力量以及法律的力量。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求主要概括为户籍及市民待遇以及工资水平和生命权受到重视。我们应当承认,农民工已经被“边缘化”了,无视农民工甚至压制农民工要求,必然产生消极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对抗,加大矛盾,加大社会建设成本。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没有市民待遇,成为无根的漂流人,漂流着是无奈无助的,工资待遇偏低,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淡薄,有一些农民工“仇富”心理严重,他们在网络和自己主宰的媒介上发表话语,应当引起反思,社会为农民工的进步提供了多少条件。新一代农民工,许多人出生在城市,在城市读书、生活、长大,除了没有城市户口和市民待遇,新一代农民工已经与城里人没有多少区别。目前,出现的企业用工荒,反映出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农民工对低廉的工资不满意。他们认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与城市消费不成比例。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际状况

1、农民工就业法律保障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支持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法律的支持,最大的受益人群就是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颁布之前,不订立书面合同,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顽疾”,为能有效制止这种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而对受害者一方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即是双方关于工资及其它情况约定非常明确,但是就因缺少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那么劳动者工作期满一个月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有三条硬性规定,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农民工的人格受到尊重。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取得了很大的改变,取消了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了农民工就业的工种限制,农民工的人格受到尊重。

3、农民工城市户籍制度逐步放开。户籍政策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居住的一道难以迈进的门槛。目前,不少城市的户籍体制被打破,农民工成为城里人,享受城市户口带来的优惠政策逐步显现出来。不少地方放宽了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市户口。

4、农民工工资被克扣的状况有所改善。政府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以及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加快了审理速度和执行力度。各级工会也采取了多种手段帮助维权、追薪。

5、农民工的政治待遇得到落实。中部不少地方在帮助农民工维护经济权益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的维护,农民工参加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了企业的民主管理,放宽了社区选举资格的限制,特别注意到在决定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问题上让农民工参与,给予了更多的知情权。农民工在企业可以入党、入团,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员工,被聘为企业领导人,还有的农民工被树为一个城市的学习榜样,还有的农民工成为影视明星、戏剧名角。

6、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得到了解决。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想尽了办法,效果十分明显。

7、农民工对党和政府给予的关注和服务满意度高。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劳动保护和生产环境明显改善。不少行业为农民工建立了“绿色通道”。例如法院的维权法庭(合议庭)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政府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政府在有关方面不断出台关注服务农民工的政策。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具体措施

1、摆上日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到了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法院、工会工作和全局位置上。党中央、国务院发文件、召开会议,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作出指示:“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对农民工问题进行批示,亲自关注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问题,春节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深入到建筑工地、厂矿企业慰问看望农民工,不少城市的领导为春节期间不能返乡的农民工解决生活问题,为返乡过春节的农民工发放一票通或专车接送,中央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指示人民法院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为农民工追薪,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组织以来,切实维权”方针,办了不少好事实事,农民工的呼声和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了反映,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多次组织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专题执法检查。

2、组织保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一是各地建立了农民工维权组织,组织律师团为农民工维权,工会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设立了农民工维权法庭或农民工维权合议庭,有些乡镇工会还建起了农民工的维权站,各级工会组织成立了农民工工会。全国总工会要求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农民工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在工作机制上,突出抓好“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新格局,建立了社区工会,形成了工会网络,组织形式多样化,有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并且从源头上组织工会。不少村级组织也建立了工会。

3、双向维权。各级各部门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党中央提出要求,胡总书记作出批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为职工服务。”胡总书记的批示为农民工维权指明了方向,政府与工会建立了双向维权机制,例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且向基层延伸。

4、排忧解难。从实践来看,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的重点放在了签订劳动合同上,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配合劳动部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了监控措施,开展执法大检查,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维权法庭或合议庭以及律师团从社会稳定和保民生促发展方面考虑,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进行追讨、执行。对农民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安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使企业整改了不合理的规定,改善了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同时也提高了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和工会还开通了农民工热线电话,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帮扶工作。

5、帮助就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通过免费培训,与企业对接、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待遇等措施,为返乡农民工铺就创业路,使农民工“返乡潮”成为“创业潮”,各级政府还出台了措施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在创办企业时税收、土地,证照办理方面享有优惠。不少地方工会拨出专项资金,为困难农民工寻找岗位,创造就业机会,河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农民工体检、培训、免除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对学员开展日常生活礼仪、照料婴幼儿、陪护老人、病人护理等方面的培训,使这些农民工快速适应工作。

四、中部区际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企业改制重组侵犯农民工权益解决难。受金融危机影响及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制重组愈加频繁,一些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忽略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主要涉及到裁员安置,社会保障等。企业少数人说了算,暗箱操作,对农民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2、农民工讨薪难。《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业社会里,薪水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而激烈冲突的劳资关系原因之一,就在于损害劳工权益的雇主欠薪。每逢年底帮助农民工讨薪成为政府、法院、工会工作的大事,目前,金融危机,企业倒闭,给社会将带来更大的问题。几年来,政府讨薪成效显著,但是目前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理手段不多,且恶意欠薪尚无入罪,刑法无明文规定,打击难度大。农民工只有爬上高楼以示心怀抱怨,或以脑袋当赌注,拿性命作为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生存权利,期待着法律的严厉与公正。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但辛勤一年拿不到工资的事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不但讨不到薪水,反而被黑心老板打伤致残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例如今年52630多名农民工在汉口火车站附近的航天花园4期工程做木工,完工后按工作量计算工钱,从今年26日至516,工钱约计25万元,却一直没有拿到手,为了讨薪,在工地拦着项目经理杜××的车辆问:“工钱今天能不能到位?”项目经理杜××开车前冲,撞翻八人,四人多处受伤住院。

3、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是职业病危害严重,农民工中毒,患矽肺病死亡或尘肺病,得不到承认和治疗,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被多家权威医院诊断为职业病尘肺,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被诊断为肺结核。这位农民工求助无门后,他做了开胸手术,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张海超艰难经历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的弊端。二是安全事故频发,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我国每年因工残疾人数达到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多数。三是超时劳动现象普遍,私营企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05小时。根据建筑行业农民工反映,长期超时工作。四是生活环境差,许多农民工居住在低矮简陋的小窝窝棚内,根本谈不上洗浴等卫生情况。农民工外出务工多为风险工种,矿山生产中使用农民工较为普遍,但遇到矿难后赔偿确十分困难。三门峡中级法院2009520二审审理的一件矿难21名矿工死亡,19人受伤,14年过去了,无人赔偿,只有让政府埋单。农民工陈俊民在三门峡一金矿因工死亡,家属束手无策,多次追讨赔偿企业答复给仅为20万元,一次性解决。还有的煤矿当农民工遇难后,瞒报死亡人数,将尸体运往外地埋葬或火化,让家属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以免家属要求赔偿,并以此逃避法律追究。赔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即是赔付,也是“同命不同价”高的可以获得70多万元,低的也仅有10万元左右,除地区差异外,城乡差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赞同原则上适用统一标准,同命同价,人不分南北,地不分东西,以彰显出生命的尊严。

4、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治疗难。特别是家政工未被纳入工伤保险的问题突出,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目前,全国约有1500万名家政工,中部省份占了大部分,但这个群体的绝大部分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主要原因是家庭或个人雇佣不能进入劳动法范畴。还有些厂矿企业把这些农民工一律转为“劳务工身份”,引起农民工的不满。转为劳务工身份,企业就不办工伤保险,一旦受了工伤,就用工伤调解的办法处理,使得受伤的农民工得到的利益要比工伤保险低的多。一些企业就是用这种“劳务工身份”的办法规避强制性工伤保险的。还有一些企业根本就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受了工伤象征性赔了一点了事。在南阳就发生了一件工伤农民工赔偿难的案件。20036月,南阳农民工孙宏涛在高速公路施工中受到重伤,工头李某给孙宏涛扔下一万元后从此不见踪影。治疗期间,伤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查处责令有关部门支付医疗费,但无人理财,劳动部门以孙宏涛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受理。孙宏涛向法院起诉,经过两审终审,历经6年于今年1028日在法院的大力追讨下,此案有了结局,获得到36万余元的赔偿。

5、劳动合同违规条款多取得合法报酬难。当前,部分企业利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有所抬头,并且以金融危机经营困难为借口,有的合同不约定工资福利,有的不约定工作地点,为以后变相裁员埋下伏笔。还有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玩弄文字游戏或通过其它手段,让劳动者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条款,并借此达到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国家关于加班费支付标准早有规定,按照日常、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加班区段,给予不低于1.5倍、2倍、3倍于日(或小时)工资的加班报酬,而有些企业只规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借口加班费含入计时计件之中,用月工资平均,即日工资=月工资÷30天,稀释工资含量。

6、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难。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读书首先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身份,而在转学时,也需要去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备案,以防止辍学,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相当一部分学生家长没有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去完善相关手续,转学的随意性很大,随着自己居所地的变化而变化。随着金融危机发生,农民工流动性越来越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也越来越难管理。

7、“黑中介”诈骗农民工钱财索赔难。一些农民工被“黑中介”采用一吹、二哄、三折腾,让求职的农民工“自愿”上当受骗。“黑中介”以低门槛、好职位、高薪水等各种诱人的招聘信息蒙蔽求职者,并安排一整套看似规范的笔试、面试等程序,诱骗求职者交纳报名费、体检费、工本费等各种费用,少则几十元,多达几千元不等,想尽一切办法榨干求职者的金钱,并采取各种方法把求职者折腾得筋疲力尽,迫使农民工放弃求职,例如让求职者在工厂大门口等候,“黑中介”趁机逃离,或以工厂暂不招人为由拖延时间,或要求求职者频繁更改求职意向消磨求职者的意志,或把求职者送到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差的企业迫使求职者自动离去。主要原因一是金融危机导致不少失业农民工就业意愿强,急于求成的心理使得求职者被骗几率提高。二是当前职介结构管理制度有问题。三是“黑中介”诈骗手段越来越狡猾。四是求职者防范意识差。个别不具备出国务工中介资质的黑中介竟出高工资回报入保险承担医疗费用等诱人条件,导致出国后无法获得工作准许证明,被警方遣返回国。出国务工已成规模,目前中部省份每年正规出国外派劳务达30万人之多,境外务工已成为亮点,仅河南有境外就业的中介资质的机构有60家,年外派劳务5万人之多。不少农民工误把留学探亲、商务护照作为务工护照。受骗上当后出现索赔难。

8、用工行为不规范获取合理补偿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40个城市调查表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2.5%,合格率就更低了。有的企业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方一句话即可辞退员工,陕西省、西安市农民工刘亮在西安市某小学工作22年,先后五次与校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8月,校方口头通知刘亮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刘亮为农民工,不能与正式工同等待遇。22年来工资拿的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还低,因是农民工解除合同也不给书面通知,更不给经济补偿。还有的企业流行劳务工,以牺牲劳动者利益降低用工成本,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有些企业更是以企业效益下滑为借口大规模的裁员,将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变为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一些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务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待遇。还有的企业与农民工什么样本的合同也不签,仅为口头约定工资额,如遇工伤不但得不到赔偿,而且还要花消费用追索赔偿。

9、农民工政治权利实保障切实难。由于农民工处在一个流动状态,且又远离家乡,失去本地的管理,加之工作变动频繁,所在务工地又难以摸准行踪,造成了农民工政治权利难以行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法行使,绝大部分农民工既不能行使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行使工作所在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难以享有城镇职工同等的民主权利,有的已成为技术骨干,但职位难以升迁,一些厂矿企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所服务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更谈不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三是一些农民工到矿山工作后,身份证被扣押,更有甚者一些农民工被搜身检查。还有,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权利难以落实,不能享受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能享受企业的业余文化生活。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体制原因,因为城乡二元化结构,经济生活出现了悬差,政策性、制度性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其次还有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造成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再次是农民工用工市场不规范、不统一,还有一些问题存在着农民工缺乏组织保障,大多数农民工进城务工是靠亲戚、朋友的介绍而流入务工地,而有组织的流入务工地的人员却较少。

五、保障中部区际农民工权益的几点思考

立法、司法和政府都应为劳动者权益真诚办事,应当从大框架中大原则中找到新的工作途径,创新维权方式,如果默然对待劳动者权益,则很能一律以“不合规定”、“没有先例”将劳动者拒之门外。笔者认为: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存在行政执法不严格的问题较多,例如,国家卫生部于200312月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但被束之高阁,这个维权利器难以发挥作用,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执法不严格,某些诊断鉴定机构,只听政府首长的话,不顾实际情况,只顾政府的GDP,不顾生产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在行政执法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近出台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提出,要将职业病列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这就要求政府要转变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

2、规范用工制度和用工行为。第一要依法签订和规范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用人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防止用工的违法化。第二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予以及时纠正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第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督,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工会书面说明改正意见,工会还可以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代理农民工诉讼。第五、发挥联动作用。多年来,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依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发挥了大的作用,应当完善。

3、把职业病防止的功夫下在“防”上。不断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包括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开刀验肺”引出的话题很多,但应当注意的是关口前移,把功夫下在“防”上,其次才是“治”上,卫生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避免“开刀验肺”事件的再次发生,以避免例湖南益阳马军“鼠标手”疾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卫生部门保障部门则对其维权行为无能为力,同时要教育农民工搞好安全防护,进行岗前培训,定期检查身体,对高危行业、工种和职业,督促用工单位解决好安全防患和职业病的危害。工会要发挥出建言献策的作用。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发现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或者发现有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积极建言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农民工及时撤离、退出危险场地。

4、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紧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放松,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所有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均须交纳欠薪保障金,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安全。第一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明确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还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外,对工资的拖欠用工单位给以重罚。对重罚的企业在报刊、电视及有关媒体上曝光,形成大的社会压力使之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第二、用工单位在向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备案的同时,按照目前通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的工资支付保障准备办法,逐步向其它行业用工单位推广。第三是对工资支付加大监督力度。

5、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机制。目前,不少的用工单位已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但面积小、涉及人员少、就中部地区来说,这项工作任务繁重,随着中央有关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推行,要不断提高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渐缩小城乡差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不能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要让劳动者愉快工作,体面生活。要不断创新维权方法,要让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文件中走出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

6、统筹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第一要向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或单位派驻监督机构或流动检查监督机构,例如向沿海地区,例如向矿山及其他高危作业单位,还比如向中部地区农民工到海外所从事的捕捞、建筑等行业派出监督机构或流动监督机构,并且打击黑中介,及时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第二抓好现行法律法规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的贯彻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各地还要不断完善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农民工就业劳务输出机构,在抓好培训的基础上,管理农民工跨地区流动问题。第三要解决好农民工子女读书问题、建立网络化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农民工子女就读信息档案,解决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问题、农民工教育培训问题、农民工户籍问题、农民工政治待遇问题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四要统筹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项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式统筹方式,抓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落实,重点解决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的有关问题。目前,农民工参保率较低,仅有17%,有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参加社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仅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除农民工自身因素外,用人单位不愿参保,先行制度不适应实际、转移接续渠道不畅,执法力度薄弱是主要原因。希望国家尽快制订出行之有效的办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五政法机关要继续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摆上位置,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大张旗鼓的惩治,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做到快审快执行,并且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学会维权,以防被不法侵犯,并且依靠不断完善的法制化手段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