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哄抢散落财物被追摔伤而要求货主进行赔偿的健康权纠纷案,受伤者牛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9年5月24日晚8时左右,张某驾驶满载水果的农用三轮车途径河南省内乡县某村时,由于车速过高,导致在会车时将车开到村道的边沟中,散落出来的水果遭到某村十几名村民的哄抢。张某在制止、追赶哄抢的人群时,造成参与哄抢的牛某在慌乱中不慎摔伤左臂。牛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3780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牛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遭受到的人身损害虽然与张某的追赶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且牛某参与哄抢张某散落财物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因此,牛某要求张某进行赔偿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遂判决驳回了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