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临近,各个网购平台开展各式促销活动。记者了解到,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商家欺诈原因维权案件数量仍然有上升趋势,而许多维权案件的消费者皆因缺乏法律知识、取证不利,产生大量讼累不说,甚至还输了官司。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阅读交易规则,第一时间保存商品交易信息、聊天记录、产品照片等电子证据,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刘亚磊
网络虚假宣传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10月,邓州市王先生因家中装修,在邓州某品牌瓷砖的某网购平台旗舰店购买了一副背景墙瓷砖。旗舰店广告宣传中宣称其产品是“行业最好砖”、“江浙沪第一瓷砖背景墙”等。王先生看到广告后便从网上购买了该产品,但安装使用后感觉并没宣传的那么好,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瓷砖店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5040元,并依法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由于销售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产品宣传的真实科学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可以主张退回货款,并要求商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贪便宜网购赃物 构成犯罪后悔莫及
201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的吴某在网上挂出低价售卖二手车的信息,家住西峡县的薛某看到后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付给吴某4.7万元将该车买走。随后吴某通过快递给薛某寄来一套车辆手续和车牌,但行车证与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均不相符。在明知该车可能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薛某仍继续使用该车,直至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示:面对法院的判决,薛某对自己当初因为一时贪念做出的错误行为后悔莫及。通过网上交易购买二手车等重大物品时一定要谨慎处理,确定其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过户、转让手续,以免贪图便宜买到来路不明的商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产品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2016年3月,李先生通过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的手机专营店购买了两部手机。手机背面底部均印有3C认证标志。收货后,李先生发现手机通话不清晰且经常自动关机,李先生怀疑存在质量问题。后通过查询,李先生发现该产品3C证书已被暂停。李先生认为该行为属于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产品,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将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涉案手机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该型号手机的3C证书在李先生购买时已处于“暂停”状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涉案手机不应继续销售,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李先生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还购物款1538元,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网购超低价手机 不想竟是翻新货
市民刘先生于今年5月通过某购物平台在商家陈某处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商家宣称该部手机为全新官换机。刘先生在收到商家邮寄的商品后,发现所购苹果手机为组装翻新机,且已过保修期。刘先生认为,陈某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将购机款退还给刘先生,并补偿刘先生1300元。
法官提示:购物平台上不少手机看起来便宜,可猫腻却委实不少。商家所谓“保证正品”、“海外代购”、“保修两年”或者“假一赔十”之类的承诺,不能确实地保证商品是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