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王清冉)利用网店加盟的方式骗取加盟费,日前宛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经关某介绍加入一公司从事网络营销业务,并先后受指使、安排,通过QQ、微信方式和陌生人聊天的方式,引诱他人加盟网店骗取加盟费。2016年3月份,李某伙同关某骗取被害人曾某5880元加盟费。同年4月份,李某伙同杨某骗取被害人曹某3980元加盟费。2017年3月李某向市公安局自首。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他人指使、安排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加盟网店的方式骗取加盟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