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小王,犯交通肇事罪,11月16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63330元。
被告人小王,1992年9月5日出生,住新野县汉城办事处南关八组。2009年5月18日11时20分许,在堂西线新野县溧河铺镇曹楼村公路处,被告人驾驶豫R69055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推电动车人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袁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