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驱逐精神异常人致其死亡赔偿并领刑

  发布时间:2009-11-17 13:55:47


102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38日晚,镇平县遮山镇梁洼村被告人黄某家门口有一全身赤裸的精神异常妇女赵某在吵闹,黄某劝离无效后报警求助,无果,遂约其姐被告人李某欲将赵某向外驱赶,在驱赶中赵某多次返回,被告人黄某、李某即用木棍、铁锨对赵某进行击打并拖拉,将赵某拖至梁洼村东岗的麦田内推入麦田沟中后二人返回。次日,赵某被发现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在外伤致创伤性休克的基础上,疾病、饥饿、寒冷多种因素加重其休克,最终致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4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应当预料到在比较寒冷的夜晚对一个全身赤裸的精神异常患者进行殴打,将其打伤后驱逐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有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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