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喝酒遭到拒绝 咬人脸被判管制
作者:社旗县法院 弋宁 发布时间:2009-11-18 09:44:03
想和朋友在一起喝酒遭到拒绝,恼羞成怒张嘴将朋友脸部咬成轻伤。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在社旗县城一夜市与他人饮酒时,看到朋友杨某也在附近喝酒,便到杨某饭桌上意欲与杨对饮,在遭到拒绝后,王某张嘴将杨某的右脸咬伤。经鉴定,杨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后王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5000元的协议,并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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