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恶意透支不还款 被判坐牢还罚钱
2011年元月,王某(另案处理)到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从当年8月起王某及其丈夫赵某开始持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9月,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34万余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向赵某及其妻子王某催收透支款项,二人仍不归还。案发后,赵某于2014年7月将透支本金34万余元归还银行,对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4万余元与银行达成还款承诺。2015年1月,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郑铮解释,本案中赵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赵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偿还了透支本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如何区分正常的信用卡欠款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该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规定为“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该规定还列举了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随意泄露验证码 卡被盗刷自担责
2016年7月,岳某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银行在安全使用信用卡提示中明确告知:警惕电话、手机短信及网络诈骗,切记不要将个人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卡片背面签名栏末三位数字等非常重要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不要回复可疑电子邮件或提供个人账户信息。
当月月底岳某激活该卡后收到自称系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可以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岳某根据该电话的指示,将其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告知他人,当天岳某的涉案信用卡分6次被刷走9870元。岳某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岳某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解释,本案中岳某未按照银行的提示保管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而是听信他人将交易短信验证码透漏,导致信用卡被盗刷,岳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岳某没有证据证实银行泄露其个人信息或者为充分保障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安全,其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岳某败诉。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可以让我们交易免去带现金的麻烦,为我们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和免息使用资金、透支等方便,但是也存在不少风险,随意泄露信用卡信息、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通过以卡养卡方式提高信用额度等不正确的使用方式都会导致纠纷发生或资金被盗;那些期望通过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唯有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合理透支、按期归还,合法合理使用,方能真正为生活带来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