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近80岁的赵老伯将自己的小女儿赵云(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但赵云以自己已经为母亲养老送终为由拒绝履行,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此案呢?
赵老伯与其妻子共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小女儿赵云在赵老伯和妻子离婚后,于1967年跟随其母亲到唐河县与继父一起生活,后于1971年由其大姐叫回,遂和赵老伯一起生活至出嫁。现在赵老伯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生活来源,仅靠政府每年2000元生活补助费维持生活。从1991年生病后一直跟随大女儿生活,但小女儿从未尽到赡养义务。现赵老伯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400元的赡养费。但赵云辩称:自己和其他姐妹有口头约定,只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并且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现在不应支付父亲的赡养费。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且这两种义务都是法定的,不能以个人约定免除,任何形式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本案中赵云和其他姐妹签订了赡养协议,不能成为免除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的依据和理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偏高,按当地农村生活水平,按每月200元为宜。后赵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