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法院 张永军
近年来,各级法院均把清理长期未结案件作为重要的审判质效考评指标,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已成为大多数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长期未结案件是由于司法鉴定久鉴不决所形成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人员原因。由于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故审判人员对鉴定工作的跟进不力,对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周期长短、次数、项目等,认为不是分内之事,不及时督促引导,听之任之,关注度不高。
委托鉴定环节原因。由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审判过程中往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从当事人多次协商到法院指定再对外委托,无异会耽搁相当长的时间,有时甚至会超过两个月。
鉴定机构原因。有些地方虽然对鉴定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经常出现鉴定超期现象,鉴定机构以鉴定资料不齐备等原因长期拖延,甚至出现鉴定中止或被退回现象,久鉴不决必然导致案件长期未结。
当事人原因。有时申请人不能及时一次性提交案件的鉴定材料,往返递交资料的时间过长;有时被申请人不积极配合,为鉴定设置各种障碍;有时双方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争执不下,协商未果只能由法院指定;有时鉴定结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时对鉴定机关产生合理怀疑,申请重新鉴定,从而拖延了诉讼时间。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从制度层面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设:
完善委托鉴定相关规定。包括对鉴定费用的缴纳时限、提交相关鉴定资料期限、协商及指定鉴定机构时间、材料移转期间及逾期不利后果等作出明确规范。
严格鉴定申请的审查。即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鉴定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必然联系,对无需鉴定的事项不予启动鉴定程序;要适当限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需要重新鉴定的机关证据,可通过庭审质证和补充调查等方式解决,不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探索建立诉前鉴定制度。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鉴定窗口,专人负责起诉前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启动鉴定程序、调查取证及释明、移送鉴定材料、委托鉴定等工作,诉前进行鉴定,大大减少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缩短办案周期。
建立司法鉴定合约制度。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时,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合同,由鉴定机构对鉴定工作量进行预估,承诺鉴定期限,法院及时跟进监督,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防止久鉴不决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