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淼
通讯员 石明团 周勤
为了一笔牵扯到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款,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数千公里赶往内蒙古兴安盟,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成功扣划执行款320万元。11月9日下午,执行干警们风尘仆仆地赶回南阳,疲惫的脸上满含笑意:又为农民工要回了一笔血汗钱!
2011年,申请人汪某带领一队工人承接林州市一家建筑公司业务。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公司共欠汪某劳务款260余万元,一直未予结算,汪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执行干警通过工商登记处查知,该公司已更名为某建筑公司,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变更某建筑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重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
执行干警将该公司发布到失信平台的同时,也通过查控平台查找该公司财产线索,发现该公司在内蒙古兴安盟一家银行开办账户且资金充足,遂依法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存款远在内蒙古,为尽快挽回申请人损失,执行干警决定前往内蒙古办理该案。
一路上,办案人员轮班换人开车,驱车两千余公里赶至内蒙古兴安盟,在当地法院干警的陪同下直奔银行。在银行柜台前,执行干警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银行直接将冻结款项划拨至宛城区法院账户上,工作人员说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办理。执行干警依法告知该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过文件,凡是法院到银行系统扣划执行款,当班人员必须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推脱可视为涉嫌通风报信,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一番交涉,银行将案件执行款及利息320万元从申请人账户上扣划至宛城区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