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09-11-20 08:37:06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外出务工人员,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现在知道此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向厂方提出,厂方说我应当遵守劳动合同。请问,自愿签订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王慧

 

王慧读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此,违反该规定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即便劳动者自愿订立,也自始无效。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偿你过去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还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并将工资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若少于法定工作期间或未达到正常劳动标准,则另当对待。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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