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牌区区小事,双方发生冲突并持菜刀将他人砍伤,触犯了刑法的被告人王胜伍,犯故意伤害罪,11月18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
被告人王胜伍,系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南村人。2009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在新甸铺镇胜利街西头的茶馆打牌时,与程某发生冲突,后程某和其二哥程某某到被告人家理论,被告人用菜刀将程某某的头部、面部、右手部和程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程某某头部、面部的伤情为轻伤,系九级伤情;程某头部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
被告人王胜伍,因小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到惩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