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熟人介绍的保姆,在洗衣服时摔骨折,由于是雇佣关系,这个雇主赔了1万多元

《河南商报》雇人工作 你能分清“雇佣”和“承揽”吗

发布时间:2017-11-27 09:20:07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白丞博

    当下,不少人因为工作原因,没法待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打扫卫生,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一般都会找保姆和钟点工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过,找保姆的方法不对,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

    【案例】

    经人介绍的保姆受了伤

    雇主得担责

    2013年,76岁的何某经熟人介绍,雇55岁的王某做家庭服务工作,双方商定何某每月支付王某工资1000元,王某吃住在何家。

    次年8月,何某安排王某洗衣服,王某到堰塘边洗衣服时,因塘边湿滑左手腕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王某住院治疗20余日,医疗费4000余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3万元。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何某家里做家庭服务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工作时手腕被摔伤,何某应对王某为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自身年龄较大,且未注意到安全义务,可适当减轻何某的赔偿责任,故王某的损失应以王某自己负担40%、由何某承担60%的比例为宜。

    经计算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000余元,精神抚慰金应酌定以3000元为宜,即何某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

    说法

    南阳中院法官表示,不少雇主在找保姆时,喜欢通过“熟人”介绍,但这种形式存在一定风险。他建议大家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保姆,“这种情况下公司与保姆之间是劳务关系,保姆工作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出意外则由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

    形成承揽关系

    雇主一般不承担责任

    家住南阳的张某请吴某为其进行房屋装修后保洁,双方约定价格为800元。

    吴某在擦客厅悬挂灯具时,不慎从椅子上跌落,脚部扭伤。张某按双方事先商定的费用支付给吴某,并多付600元医疗费。

    吴某住院花去1000余元医疗费。她出院后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近3000元。遭到张某拒绝后,吴某欲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诉前调解和释法答疑,吴某不再起诉。

    南阳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表示,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弄清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在吴某工作过程中,张某没有发出具体工作要求,也没有干涉其工作程序,双方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说法

    梁红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定作人没有过失,不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在吴某工作过程中,张某提出不当要求或者指挥失误,这时张某就要对吴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

    如何区分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控制、监督关系,雇员受雇主的指示、监督、管理,行为受雇主的控制、支配,受雇人只要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而不论该劳动结果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的要求。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具有控制、监督关系,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主要体现为成果,承揽人只要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成果,就能取得报酬利益,如果工作成果不合格,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

    钟点工如果是长期按时规律性地上班,实质与保姆是一样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是单纯一次性地就一项劳务内容进行工作比如开荒保洁,或者按日结算工钱,则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

文章出处:11月27日《河南商报》第A05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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