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义务摔伤残 共担责任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8-12-29 10:18:46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安全理应放在第一位。然而,人们往往忽视安全防护义务。122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施工负责人赵朗、建房人赵坤分别赔偿雇员路明8310元。

被告赵坤在邓州市龙堰乡歪子村所建的楼房主体完工后,只剩下了粉刷任务,与同村从事建筑业务的赵朗口头协商,将房子粉刷工程交给赵朗完成,由赵朗负责施工人员施工。原告路明于88日到被告赵坤家干活。810日上午7时左右,因支架的杆子突然断裂,原告在粉刷内墙时从上边摔下来,由赵朗将原告送到卫生院等地,并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由两位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7878.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路明在为被告赵坤粉刷内墙过程中,从断裂的架杆上摔下来,构成伤残九级,事实清楚,被告赵朗作为施工负责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赵坤作为建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同时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被告赵朗、赵坤、原告分别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0%30%40%,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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