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冠杰 周勤)日前,在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胡某等37户村民领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付的拆迁过渡费。
2010年3月份,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胡某等37户村民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安置协议,约定自搬迁之日起在26个月的过渡期内交付安置房。后因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期交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但因过渡安置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拆迁户过渡期租房费,至到房屋交付为止。
调解生效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胡某等村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协调、督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1月21日将最后一笔执行款转到法院账户。至此,涉及案件共计200余万元的执行款全部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