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和海峰是在做生意时认识的朋友,2005年春,他投资水产生意时资金不足,我借给他6万余元。2006年年底,他还给我5万,还差1万多元没还。当时我觉得这人不错,以后合作生意的机会很多,就对他说:那1万多元不用还了。
2009年,他和我一个堂兄因竞争生意,产生矛盾,我遂出面劝解。没料到,他出言不逊,不讲情面。我气愤之下,就问他要那1万多元钱。谁知他拒绝归还。
请问,我还能要回那1万多元钱吗?
周先生
周先生:
2005年你表示对方不用还1万多元,这就表示你放弃了这部分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债权放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个债权将消灭不再存在。那么,在你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时,你的债权就不存在了。现在,你因为和朋友的关系发生变化而反悔此前放弃债权的行为,法律上没有根据,故此,现在你不能要回你曾放弃的1万多元钱的债权。此事提醒了你,你的一些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并不是随便可以反悔的,这也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