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 讯 员 周勤 徐玉群
于某等三户农民在银行签订三户联保协议后贷款10万元,后于某竟拖欠贷款不还。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签订协议的另外两户潘某夫妻、胡某夫妻将执行款交到宛城区法院。
2012年12月,于某夫妻、潘某夫妻和胡某夫妻与银行签署了联保协议,约定两年期间内任何一户从银行借款时由其余两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1月,于某从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后于某未按约定还款。法院判决于某偿还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潘某夫妻与胡某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于某拒不支付执行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找到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人潘某夫妻和胡某夫妻,但他们不愿承担还款责任。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干警警告潘某等被执行人,连带保证责任下,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拒不执行,案件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办理,被执行人可以在案件执行后,向于某追偿。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潘某夫妻与胡某夫妻最终将执行款送到了法院。